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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4061850173时间:2024-11-15 02:11:01 点击量:448
7月12日下午16时56分,同住湖北黄梅某小区的朱女士经历了一件令其她终生感人的事情:一辆自行车忽然从天而降。万幸的是这辆自行车丢弃在了离她将近1米的地方,让她逃过了一劫。现场视频 7月12日17时许,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收到报警称之为在黄梅镇某小区有人将一辆自行车从高空扔到,差点将人扔到。
收到报警后民警很快赶往现场,经与报警人了解到,报警人朱女士系由该小区业主,今天下午在经过某楼栋1单元楼下时一辆自行车从天而降,距离她将近1米,差点将她扔到,受到相当严重受惊。 从楼上丢弃下的自行车 民警自知高空抛物侦察可玩性很大,线索、证据转瞬即逝,欲立刻联系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对该楼栋1单元展开探访排查,同时技术人员对现场痕迹物证展开收集。 当民警探访排查到18楼时找到,一辆之前停放18楼走道的自行车不知了,并在18楼公共阳台护栏上找到有摩擦痕迹,融合现场情况,民警推测坠物很有可能就是指18楼掉下去的,旋即对该楼栋附近的各个监控展开查阅,经过海量视频筛查民警找到一名身着蓝色T恤的少年十分怀疑:蓝衣少年于16时28上午1单元电梯1层转入,在18层离开了电梯,之后却在17时02上午电梯24层转入,并在负一层离开了。
而通过一楼的户外监控表明,自行车从楼下坠落在并差点将朱女士砸到的时间系16时56分,蓝衣少年的进出时间与案发时间相符。后民警通过探访了解到蓝衣少年名为小浩(化名),当天是来小区去找同学玩游戏的。
民警欲与小浩的家属获得了联系,并于7月17日在小浩母亲到场情况下对小浩展开了讯问。 案发现场 经讯问,小浩主动否认了其于7月12日将自行车从18楼扔到的事实。经查小浩(男,9岁),7月12日16时许到小区去找同学嬉戏,后从同学家离开了经过18楼的走道时被停放走道的自行车给摔倒在地,一时间气愤,在公共阳台护栏查阅楼下并未有人经过后,欲双手高举自行车从护栏扔到楼。当看见自行车掉落差点将人扔到时,才心生后怕,从18楼消防通道往上走,跑到24层楼坐电梯丢下至负一楼离开了。
办案民警向小浩及其母亲告诉了高空抛物不道德的危害性以及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小浩回应对其当天的不道德深感十分的惧怕和愧疚,并确保以后仍然作出类似于的事情。因小浩并未超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民警依法未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后,民警责令其家属率领小浩到受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赔偿金涉及损失。 目前,小浩在其母亲的会见下早已到朱女士以及车主家里赔礼道歉,并获得了对方的协议书。 涉及法规: 高空抛物被称作“覆在城市海面的疼”。这个威胁“头顶安全性”的问题你理解多少? 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不了了之物、悬挂物再次发生开裂、坠落在导致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于人无法证明自己没罪过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于人赔偿金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在的物品导致他人伤害,难以确定明确侵权人的,除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有可能谋害的建筑物用于人给与补偿。
”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根本性财产损失的,将有可能包含过错致人轻伤罪、过错致人丧生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包含以上犯罪的,依法应该分担刑事责任。 民警警告: 你笔抛下的,是孽的“武器”!请求不要高空抛物!要教导文明的生活习惯。 成年人要提升自身素质,以身作则,同时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使其遵从社会公德,联合营造安全性人与自然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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